京教函[2010]400号
市统计局:
根据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部署开展北京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统发〔2010〕77号)(以下简称《通知》),市教委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本次自查工作情况函告如下: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全面覆盖
按照《通知》要求,市教委有关领导责成有关处室认真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大检查工作,要求市教委承担有统计工作内容的处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并以此为契机,积极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学习新的《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努力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进一步提高本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水平,为首都教育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世界城市提供科学管理和宏观决策依据,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引导社会舆论作用,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统计信息服务。
此次大检查涉及到市教委具有统计工作内容的所有处室,检查内容详细,工作量大。为确保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市教委领导要求所有相关处室负责人高度重视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大检查工作,实事求是地找出本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有关处室在充分自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组织互查和抽查,确保大检查工作的覆盖面横要到边,纵要到底,不留死角。
二、加强领导,统筹管理,措施到位
市教委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尤其是在近年教育事业备受全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下,教育统计数据已成为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和社会关注的热点。市教委进一步加强了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针对市教委统计工作分散在相关处室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处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管理体制。同时,进一步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保证统计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岗位培训,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按照《北京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方案》规定,市教委重点检查了2008年以来,市教委所报各类统计报表,未发现有关人员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漏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类报表均能及时、保质、保量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能做到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不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数据的现象。
三、完善制度,强化意识,杜绝违法
为适应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对教育统计带来的变化和挑战,市教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07〕28号),将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的意识,融入到具体统计工作之中,使广大统计人员认识到,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是《统计法》规定的每个统计人员和统计组织应尽的义务,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增强统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自觉维护统计纪律,有效防止和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严格执行统计调查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教育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市教委按照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制发有关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并在得到贵局的批复后,按照批复规定,实施统计调查。未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和完成调查项目后未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情况。
目前,贵局《关于同意制发教育事业统计表的复函》(京统函〔2009〕122号),仍在有效期范围内,并在完成当年调查项目后依法向贵局报送了统计资料。今后,如有需要,市教委将按有关规定继续向贵局申请制发有关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为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推进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市教委每年均开展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质量评估工作,并对评选出的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予以表彰。目前,2009/2010学年度评估结果正在市教委网站进行公示。
专此函达。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附件: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相关部门自查报告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