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