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研修中心: 你校《关于申请变更举办者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举办者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变更为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北京城大宏业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请据此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