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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上述优惠范围的借读生学校是否接收?
2005-09-02
  答: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持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学生开具的“在京就读批准书”,到暂住地管片学校申请借读。学校对服务片内的应予接收,按市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借读费。 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持家长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及博士学位证书;港澳、华侨、外籍华人学生,持市侨办开具的在京中小学就读批准书,可直接到暂住地管片学校申请借读。学校对服务片内的应予接收,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 父母属公派出国且在京受监护的学生,持父母双方单位派出国工作证明;父母双方由国家机关、单位安排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做流动性工作且在京受监护的学生,持国家机关、单位开具的证明,由监护人直接到学生居住地管片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予接收。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 凡经国务院办公厅或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外地驻京机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子女,持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及驻京机构开具的证明,直接到学生居住地管片学校申请借读,学校应予接收。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其借读费,其借读期限约定在学生父或母在京工作期限之内。 上述未涉及但北京市教委有文件对一些学生在京中小学借读做具体规定的,学校应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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