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审核参照此办法)
一、申请
由中国教育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受理
每年3月或9月份集中受理。
三、审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提出意见报教育部审批。
四、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所有材料一式六份):
(一)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请示(正式公文); 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合作方名称;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办学投入等。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可从市教委网站下载;同时提交一份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也可从网上下载)
(三)合作协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协议必须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盖双方校章。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依法登记或注册的法律文件或者依法设立的法律文件,中国的民办学校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
(五)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证明(需要确认的)(依照教育法律登记、注册或设立的法律文件)
(六)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七)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八)拟发学历、学位证书样本(一份原件,其它复印件)
(九)外方已在国内开展合作办学的,需要提交原审批机关的评估报告
(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
(十一)Word文档(申请表、协议、教育教学等)(用于专家评议,直接交到教育部:gjs_zgc@moe.gov.cn
(十二)提交mdb文档。下载: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中外合作办学者使用)(升级版) 及安装说明(可在教育部或教委的网站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