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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5-09-05
各有关学校:

  现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经教育部或市教委批准招收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本校的收费标准,并填写《北京地区院校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备案表》,分别报市教委和市、区县物价部门备案。

  各学校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北京地区院校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案表(附件在网上下载区)


北京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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