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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程序
2005-09-05
 

(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审核参照此办法)

  一、申请
  由中国教育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受理
  每年3月1日-10日或
9月1日10日上午9:00-17:00(周六日除外)集中受理。
  受理地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三、审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提出意见报教育部审批。
  四、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所有材料一式六份):
  (一)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请示(正式公文); 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合作方名称;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办学投入等。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可从市教委网站下载;同时提交一份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也可从网上下载)
  (三)合作协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协议必须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盖双方校章。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依法登记或注册的法律文件或者依法设立的法律文件,中国的民办学校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
  (五)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证明(需要确认的)(依照教育法律登记、注册或设立的法律文件)
  (六)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七)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八)拟发学历、学位证书样本(一份原件,其它复印件)
  (九)外方已在国内开展合作办学的,需要提交原审批机关的评估报告
  (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
(十一)Word文档(申请表、协议、教育教学等)(用于专家评议,直接交到教育部:
gjs_zgc@moe.gov.cn
  (十二)提交现有专业的批件或专业说明。
  (十三)提交mdb文档。
下载: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中外合作办学者使用)(升级版)安装说明(可在教育部或教委的网站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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