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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一次性告知单
2005-09-22
  受理地点:北京市教委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6074851 66074538
  工作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一、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复议当事人须知
  (一)当事人的权利
  1. 申请回避;
  2. 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3. 提供证据,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
  4. 在复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5. 经承办人许可,可以查阅本案材料;
  6. 在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放弃、变更、增加复议请求;
  7. 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9. 申请人有权请求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自己做出的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决定。
  (二)当事人的义务
  1. 不得实施妨害复议的行为;
  2.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3. 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举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如果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4. 履行发生效力的复议决定。
  (三)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应当提交的材料(用A4纸)
  (1)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交委托手续;
  (4)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签名。
  2.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确切的联系方式,如住址、邮政编码、电话等);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3)明确具体的复议请求;
  (4)复议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5)申请书落款要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四)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 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申请人要在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字确认。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doc
  四、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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