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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申诉一次性告知单 | | 2005-09-22 | | | 受理地点:北京市教委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6074851 66074538 工作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一、学生申诉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申诉当事人须知 (一)当事人的权利 1. 申请回避; 2. 委托申诉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3. 提供证据,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 4. 在申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5. 经承办人许可,可以查阅本案材料; 6. 在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申诉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放弃、变更、增加申诉请求; 7.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 9. 申诉人有权请求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自己做出的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决定。 (二)当事人的义务 1. 不得实施妨害申诉的行为; 2.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3. 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举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如果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4. 履行发生效力的行政决定。 (三)提出申诉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用A4纸) 1. 申诉申请书及副本各一份; 2. 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 委托他人申诉的,应当提交委托手续; 4. 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签名。 (四)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确切的联系方式,如住址、邮政编码、电话等); 2. 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3. 明确具体的申诉请求; 4. 申诉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5. 申诉书落款要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三、学生申诉申请书格式.doc 四、学生申诉工作流程图.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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