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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立项许可工作程序
2005-09-06

  许可项目名称: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批(立项)
  许可项目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国发[2001]21号
  “22. 教材编写核准、教材审查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国家课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程的教材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审定部分国家课程的教材。”
  许可范围:拟列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利用地方课时进行课堂教学、在一个或多个区县使用的纸介质或多媒体教科书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的立项。
  一、立项材料
  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申请人)须填写如下材料(一式6份):
  1.《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立项申请表》(点击下载
  2.《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资质表》(点击下载
  二、受理程序
  1.接收立项材料,及时填写《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立项材料接收登记表》。查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填写《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立项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齐、需要补正的,填写《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立项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发出《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立项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决定。
  三、陈述、申辩与听证
  在教材立项受理过程中,如发现该教材立项的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的重大利益,要向利害关系人发出陈述申辩告知书,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在教材立项受理过程中,如发现该教材立项的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的重大利益,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听证的,要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之前,依法向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完成法定的听证程序(听证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四、反馈结果并公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准予立项通知书》或《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不予立项通知书》的形式,向申请人反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以文件形式向社会公示立项许可结果。
  五、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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