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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北京市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审批
2005-09-05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北京市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举办国际教育展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国际教育展,且中方参展单位均为本地教育机构,由当地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国际教育展系指由地方政府部门、教育机构或教育相关部门在境内举办的,有国(境)外教育机构参加的、以介绍国(境)内外教育情况为内容的展览活动(教学仪器、设备展览除外)。
四、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教育机构或教育相关部门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六、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直接送达等方式提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电话:66075007
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点击下载)
九、申请举办国际教育展所需提交的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
  申请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举办展览的目的、展览规模、举办展览时间、展览地点、拟参展机构国别(如有国内教育机构参展,应注明机构所在省市)、展览所需时间、展览主要内容、展览方式;
  (二)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举办展览的详细计划;
  (四)安全保卫预案;
  (五)参展机构资质及背景的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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