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完成筹备阶段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幼儿园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置标准附后)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完成筹备阶段后,由中国教育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考查和评议,由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把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审查期间,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与送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六、行政许可时限:
3个月内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直接送达等方式提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电话:66075007
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点击下载)
九、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教育部制定)
2、正式设立申请书, 内容包括:
申请单位名称、合作方名称;拟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名称、拟办机构法人性质、地点;办学条件(用地、校舍条件)等;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办学投入、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筹备设立批准书;
4、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内容应包括: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3)办学投入的资产数额、来源、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章程,章程内容应包括: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产生办法和人员组成,组成原则如下:5人以上;由双方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需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管理机构内中方组成人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职权应包括:改选、补选组成人员;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经费、审批预算、决算;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免;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任期、议事规则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权利和义务: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原则、程序;
7)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8)机构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剩余财产处理方法及学生安置办法等;
9)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0)章程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12)中外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6、第一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资产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的资金、实物所有权证明、办学场所所有权证明、其他财产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合法验资机构出具(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
8、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9、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0、拟开设专业、课程的情况,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用教材及师资情况;
11、合作办学机构拟向学生颁发的证书样本。
12、举办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民办学校还需要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外方教育机构有效的资信证明和背景介绍资料。
13、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定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14、下载: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中外合作办学者使用)(升级版) 及安装说明
附件:
幼儿园设置标准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有与学前教育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房舍,设施和设备;具备相应的举办资金;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健康条件的工作人员。
二.须具有自有产权的投入,包括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其中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三分之一。
有符合要求的师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专业合格证书。幼儿园园长应有5年以上幼教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个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少于6个班(每班30人)。
幼儿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60平方米,生均不少于15-17平方米;园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340平方米.
应配备相应的玩、教具和办公设备。
绿化用地(草地,花地或花坛,树冠覆盖面):生均不少于2.0-2.5平方米。
主要指室外绿化布局合理,最大限度地为幼儿提供活动,游戏的场地,注意垂直绿化,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因地制宜地为孩子种植多种树木,设置动物角,种植园等。
活动场地:共用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2.0-2.5平方米;分班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 2.0-2.5平方米。
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生均11.08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