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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红十字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健康促进学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京教体美〔2007〕15号

各区县教委、卫生局、红十字会: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纲要(2005-2010)》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健康促进学校工作可持续发展,市教委、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决定对2001年以来在开展健康促进学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以创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为目标,积极推动本区县的健康促进学校工作。
  2.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健康促进学校(2001-2005)工作的文件和标准,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3.具有创新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积极为本区县健康促进学校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在本区县健康促进学校建设中工作突出,得到学校及相关部门得好评。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事北京市健康促进学校相关工作3年以上,且对健康促进学校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
  3.熟练掌握健康促进学校理论和工作技术与技巧,在本区县健康促进学校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等工作中成绩显著。
  二、表彰名额及范围
  (一)先进集体每区县2-3个。评选范围:组织开展健康促进学校工作的各区县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健康教育所或学校卫生所、卫生监督所主管学校卫生监督部门及红十字会业务科。
  (二)先进个人:所有参与健康促进学校工作的区县相关部门以及已获得北京市健康促进学校荣誉称号的学校领导、专家、工作人员和教师(各区县先进个人名额见附件1)。
  三、表彰办法
  对评选出的北京市健康促进学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教委、市卫生局和市红十字会联合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健康促进学校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评选表彰工作,本着实事求是、鼓励先进和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评选,评选名额不得突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结果(附件2)的电子版于7月10日前报到北京市健康促进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韩 梅  张 晨
  联系电话:64407352
  e-mail:cdc410@163.com

  附件:1. 北京市健康促进学校第一阶段各区县先进个人分配名额
      2. 北京市健康促进学校第一阶段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结果

市教委  市卫生局  市红十字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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