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高中阶段(含高中)以上教师资格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中阶段以下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学校所在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三、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非师范院校毕业的人员,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以上申请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且体检合格。四、行政许可事项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每年春季、秋季各安排五个工作日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在认定前,将认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及日程安排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申请人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依据《北京市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组建学科专家评议组,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的人员和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专家审查 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学科专家评议组的测试结果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审查。 (四)审批认定 对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批认定。 (五)告知 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人认定结果和领取证书。五、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六、丧失和撤消 (一)丧失教师资格: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形式犯罪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二)撤消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资格的丧失与撤消,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或撤消教师资格手续,通知当事人,收缴其证书。被撤消教师资格者,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七、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育学、心理学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指定医院体检合格表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同版)2寸彩色照片三张。八、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直接送达市教委等方式提出。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电话:6607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