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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设立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高等职业学校设立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高教法》
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行政许可事项条件
   
(一)《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三)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四)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举办者自有教育用地,一校一地)。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五)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六) 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七)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八)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九)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申报筹设、先筹设后设立或者直接设立高等职业学校。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自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出具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市教委每年三月、九月分两次集中受理,逾期转入下一次受理。
   
(三)审查
   
北京市教育委员将对每所受理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及实地考察,考察组形成书面咨询组意见提交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每年召开两次评委会,根据专家组的考察意见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评委会通过的学校经市教委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北京市人民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市教委依法作出准予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书面决定。专家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专家考察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审查期间,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与送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章的正式文件,属民办学校的,同时颁发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准予设立的高职学校,在市教委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行政许可期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受理申请筹设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将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将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需重新申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申请正式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六、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当面等方式提出。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 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电话:66075007
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点击下载)
 
 、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筹设,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提出筹设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 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发展规划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若联合办学,应提交经过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 证明文件。
    (7)可行性论证报告
 以上7项的 申报材料正反页印刷不超过60页。
    2.先筹设后设立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提出筹设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含学校所有教育用地、房屋产权的证明,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6)《北京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情况一览表》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此项单独装订成册)。
  (8)所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人才规格,修业年限和教学计划(此项单独装订成册)。
 以上8项的申报材料正反页印刷不超过60页。
    3.直接设立,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提出筹设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 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发展规划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5)若联合办学,应提交经过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 效证明文件。
  (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含学校所有教育用地、房屋产权的证明,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9)《北京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情况一览表》
  (10)可行性论证报告。
 以上10项的申报材料正反页印刷不超过60页。
  (11)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此项单独装订成册)。
  (12)所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人才规格,修业年限和教学计划(此项单独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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