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高等职业学校聘任校长(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核准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高教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三、行政许可事项条件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聘任校长申请。 (二)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出具加盖市教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在审查期间,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与送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五、行政许可时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北京市教委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六、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当面等方式提出。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 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电话:66075007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点击下载)九、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学校提出变更的申请; 2、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 3、填报《校长基本情况表》;(点击下载) 4、举办者或董事长与校长签订的有效劳动用工合同; 5、依据学校章程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