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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82007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8政务公开频道8行政许可8行政许可事项九
高等职业学校名称变更(适用于同层次、同类别变更名称)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高等职业学校名称变更(适用于同层次、同类别变更名称)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高教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要规范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域名称,并注意避免同外地区的高等职业学校重名。一般也不以个人姓名命名。超越上述范围命名的学校名称,须报教育部批准。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名称的变更。
    (二)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出具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在审查期间,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与送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并在市教委网站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行政许可时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当面等方式提出。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 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电话:66075007
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点击下载)
九、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学校名称的申请;
    2、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
    3、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提交举办者或主办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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