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高等职业学校终止(适用于民办学校)的审批二、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高教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三、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学校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终止申请。 (二)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出具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对申请高等职业学校的终止依法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送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准予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给申请人。四、行政许可时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教委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五、行政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六、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当面等方式提出。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 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电话:66075007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点击下载) 八、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1、学校提出的终止申请 2、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算报告 4、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5、学校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及结果 6、学校章程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