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的核准。
二、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行政许可条件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五条:“设置高等教育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二)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申请核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聘任的校长。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申请聘任校长的材料进行依法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与送达
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五、行政许可期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如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等方式提出。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 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电话:66075007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点击下载)
九、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1、学校提出变更的申请;
2、有效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
3、填报《校长基本情况表》;(点击下载)
4、举办者或董事长与校长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5、依据学校章程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