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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高教法》
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行政许可条件(标准)
    (一)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必须具有以固定资产形式注册的实物投资(指符合本标准的学校自有教学、实验、行政用房)。
    (三)必须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2.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
    (四)、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专职副校长、专职教务主任、专职德育工作者和系科专业带头人。
    (五)、有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任课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70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六)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七)必须具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在农村地区设立的教育机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在城镇地区设立的教育机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学校自有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总面积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生均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八)必须配备与开设专业相应的必要的实验、基础技能训练条件、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500万元,其中,仅开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六个学科范围内专业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300万元。
    (九)课程设置必须达到高等教育层次。一般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申报筹设、先筹设后设立或者直接设立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自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出具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申请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材料进行依法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考查和评议,由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把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与送达
    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市教委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五、行政许可期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受理筹设民办高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将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将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校的,将在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六、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等方式提出。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 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电话:66075007
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点击下载)
九、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筹设
     (1)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设的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先筹设后设立
    (1)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的申请;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申请直接设立
    (1)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的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单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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