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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层次、类别变更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层次、类别变更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五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行政许可条件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层次、类别的变更条件按照拟变更的同级同类学校设立标准。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申请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层次、类别的变更。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依法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考查和评议,由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把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与送达
    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的正式文件和办学许可证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五、行政许可期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六、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等方式提出。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 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电话:66075007
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点击下载)
九、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筹设
    (1)学校提出层次、类别变更筹设的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先筹设后设立
    (1)学校提出层次、类别变更的申请;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申请直接设立
    (1)学校提出层次、类别变更的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单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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