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终止的批准二、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三、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申请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终止。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依法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与送达 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的正式文件和办学许可证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四、行政许可期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五、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六、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等方式提出。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 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电话:66075007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点击下载)八、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1、学校提出申请; 2、在校学生安置完成情况报告; 3、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清算报告; 4、学校有效章程的复印件; 5、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6、学校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