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高等专科教育、高级中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 由中国教育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受理 每年3月或9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考查和评议,由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把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审查期间,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与送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六、行政许可时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如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直接送达等方式提出。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电话:66075007 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点击下载) 九、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五份): (一)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由教育部制定) (二)中方学校关于举办项目的请示(正式公文); 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合作方名称;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办学投入等。 (三)合作协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民办学校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 举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提供准予举办学历教育的法律文件。 (五)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 (六)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 (八)拟发证书样本。 (九)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十)中方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下载: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中外合作办学者使用)(升级版) 及安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