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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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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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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三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变更的核准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变更的核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校长应同时符合各级各类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
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向市教委提出申请,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指非独立法人机构的负责人。
(二)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教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教委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对申请聘任校长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送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时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如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本核准项目不收费。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直接送达市教委等方式提出。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电话:66075007
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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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点击下载)
九、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合作办学机构的变更申请书;
(二)中外合作双方关于变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协议;
(三)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简历(中方举办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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