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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幼儿园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幼儿园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置标准附后)
四、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由中国教育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正式申请。
  (二)受理
  每年3月或9月集中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考查和评议,由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把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审查期间,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与送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六、行政许可时限:
    3个月内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直接送达等方式提出。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电话:66075007
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点击下载)
九、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所需提交的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教育部制定)
  (二)正式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
申请单位名称、合作方名称;拟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名称、拟办机构法人性质、地点;办学条件(用地、校舍条件)等;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办学投入、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三)合作办学协议书,其内容包括:
  合作办学者双方的名称及地址、联络方式、法定代表人;拟设立的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合作的宗旨;合作内容及方式;各方投入的数额、方式、双方资金到位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机构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和终止;争议的解决;违约责任;协议的起始时间、生效日期;其他所需要说明的条款。协议需经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内容包括: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3、办学经费的数额、来源、和资产管理及财务制度;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章程,章程内容应包括:
  (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产生办法和人员组成;
  (2)组成原则如下:5人以上;由双方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需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管理机构内中方组成人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3)职权应包括:改选、补选组成人员;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经费、审批预算、决算;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校长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任期、议事规则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权利、义务: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实施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授权。
  6、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原则、程序;
  7、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机构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及剩余资产处理方法及学生安置办法等;
  10、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11、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12、中外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五)第一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文件;
  (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资产包括资金、实物所有权证明、办学场所产权证明、其他财产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合法验资机构出具(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
  (七)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八)属于捐赠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  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的证明文件;
  (九)中方学校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民办学校还需要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外方有效的资信证明和背景介绍资料;
  (十)拟开设专业、课程的情况,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用教材及师资情况;
  (十一)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拟向学生颁发的证书样本。
  (十三)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定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十四)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十五)下载: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中外合作办学者使用)(升级版) 安装说明
  (外文材料需提交中文译本)

  附件:
  幼儿园设置标准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有与学前教育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房舍,设施和设备;具备相应的举办资金;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健康条件的工作人员。
  二.须具有自有产权的投入,包括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其中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三分之一。
  有符合要求的师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专业合格证书。幼儿园园长应有5年以上幼教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个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少于6个班(每班30人)。
  幼儿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60平方米,生均不少于1517平方米;园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340平方米.
  应配备相应的玩、教具和办公设备。
绿化用地(草地,花地或花坛,树冠覆盖面):生均不少于2.0-2.5平方米。
  主要指室外绿化布局合理,最大限度地为幼儿提供活动,游戏的场地,注意垂直绿化,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因地制宜地为孩子种植多种树木,设置动物角,种植园等。
  活动场地:共用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2.02.5平方米;分班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 2.02.5平方米。
  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生均11.0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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