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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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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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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一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终止(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除外)的批准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终止的批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
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提出申请。
(二) 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进行评议,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在审查期间,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送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时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如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行政许可收费: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直接送达市教委等方式提出。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电话:66075007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点击下载)
九、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 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办学的申请书;
(二) 合作办学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终止的决议;
(三) 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四) 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清算报告;
(五) 依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后的证明。法定清偿顺序:
1.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2.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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