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完成筹备阶段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高级中学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置标准附后)
四、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本项目不收费。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完成筹备阶段后,由中国教育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二)受理
每年9月份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考查和评议,由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把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审查期间,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与送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六、行政许可事项时限:
6个月内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直接送达等方式提出。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电话:66075007
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点击下载)
九、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教育部制定)
2、正式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
申请单位名称、合作方名称;拟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名称、拟办机构法人性质、地点;办学条件(用地、校舍条件)等;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办学投入、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
理使用等。
3、筹备设立批准书;
4、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内容应包括: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3)办学投入的资产数额、来源、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章程,章程内容应包括: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产生办法和人员组成,组成原则如下:5人以上;由双方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需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管理机构内中方组成人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职权应包括:改选、补选组成人员;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经费、审批预算、决算;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免;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任期、议事规则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权利和义务: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原则、程序;
7)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8)机构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剩余财产处理方法及学生安置办法等;
9)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0)章程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12)中外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6、第一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资产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的资金、实物所有权证明、办学场所所有权证明、其他财产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合法验资机构出具(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
8、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9、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0、拟开设专业、课程的情况,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用教材及师资情况;
11、教育教学管理原则;
12、学生管理原则(含招生范围,办法,学籍管理等);
13、举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提供准予举办学历教育的法律文件。
14、举办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民办学校还需要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外方教育机构有效的资信证明和背景介绍资料。
15、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定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16、下载: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中外合作办学者使用)(升级版) 及安装说明
附件: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纲要目录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二)编制原则
(三)实施原则
二、学校规模与建筑设施
(一)学校规模
(二)学校设置
(三)校地面积与规划
(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
三、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馆设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四、师资配备
五、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设置
(一)设置目的及其功能
(二)选址和选项
(三)建筑设施
(四)师资配备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纲要
一、总 则
为推动本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大幅度提高中小学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在原《北京市中学办学条件标准》和《北京市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本市教育条件的基础和本市改善办学条件的能力,制定《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是本市各级政府设置和管理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纲要》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根据《纲要》制订的一些具体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可随实际情况发展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一)指导思想
《纲要》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以推进教育公平和中小学校均衡发展为目标,以“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实现中小学校均衡发展”和“各级政府有责任合理设置中小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为基本要求,注重创设适宜师生学习、生活和发展的安全、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
《纲要》充分考虑本市城市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为中小学校提供现代化的办学条件,以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教育需求。
《纲要》充分考虑现代教育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鼓励广泛运用网络资源,改造传统教学模式,创建适应终身学习理念的新型教学活动方式。
《纲要》充分考虑实施素质教育的改革需求和现代教学的小班化、多元化、个性化发展趋势,鼓励探索和创造更加符合现代教育理念、符合教学活动和学习活动创新需要的学校建筑新形式及设施设备配置新方式,以办学条件的创新,促进教育教学的革新。
(二)编制原则
《纲要》及各项标准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1、均衡发展
各级政府要为每一所学校配置现代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基本办学条件。要通过努力缩小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使同一类型的中小学校达到统一的办学条件标准,并逐步完成由区域均衡发展向城乡均衡发展的过渡,为每一个学生享有更加充分、更加公平的教育条件和发展机会提供坚实的办学条件基础。
2、适度超前
学校设施设备的配置水平应适应北京社会、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在常规项目上,考虑未来5-10年应普遍达到的标准;在永久性重大项目上,考虑未来10-20年应达到的标准。在充分把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方向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验全新概念的学校建筑形式和设施设备配置方式。
3、以人为本
在学校设施设备配置上应充分体现对师生需要和发展的关怀,为师生健康、愉快和创造性的工作、学习提供保证。办学条件配置应有利于教师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有利于学生主体性的表现和潜能的挖掘。根据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特征,精心设计学校设施设备的配置细节,满足学生精神需求,保障学生安全和健康。
4、环境文明
学校一切设施设备都是教育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配备应有利于保护地球生态环境、有利于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情况下,鼓励学校广泛采用节能型、新能源利用型、中水和雨水等天然资源利用型的设施设备,并创造性地全方位实施学校及周边绿化,建设适应世界发展趋势的生态绿色环保型学校。
(三)实施原则
《纲要》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整体优化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整体规划,将区域内的教育发展与本区域的城市建设改造紧密结合,使学校建设布局更加适应本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首都政治文化中心的发展需要,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求,适应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求。
2、资源统筹
各区县可结合社区建设的发展,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积极开展学区或教育小区的建设实验,推动学校教育的社区化发展。结合旧城改造及校外教育设施的调整,在土地资源紧张和学校相对集中的地区,通过校际间的合作和大型教育设施的集约配置等方式,综合提高办学条件水平。
3、因地制宜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全面把握《纲要》精神的前提下,创造性地制订适合本区县特点的分期、分批、分类、分层推进的实施细则,并为各学校形成办学特色和创建特色校园文化留有余地。社会文化教育设施相对落后的地区,学校资源配置力度应相应更大,以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和当地居民的文化教育需求。
4、实用便利
《纲要》所列各项指标以满足适宜规模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需要为原则,鼓励学校在此基础上创设先进的现代化办学条件,鼓励以实用、便利为原则配置设施设备,反对简陋和奢华。
二、学校规模与建筑设施
因地制宜设立规模适宜的学校,满足市民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满足学生多样性学习活动和课程改革、教育创新的需要,鼓励建设生态绿色环保型学校。
(一)学校规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在一定范围以内的学校即为“适宜规模学校”。小于或大于适宜规模的学校统称“非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纲要》所列各项定额,一般均以适宜规模学校为基数而定。非适宜规模学校在一些设施、设备的配置上,可按实际情况适当增减配置。
每班学生人数不得超过40人(高中不得超过45人)。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降低班额人数,实施小班教学。
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表1)学校适宜规模
|
学校类型 |
适 宜 规 模 |
班 额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每年级2-4班,合计18-36班 |
≤40人 |
|
独立设置的小学 |
每年级2-4班,合计12-24班 |
≤40人 |
|
独立设置的初中 |
每年级6-8班,合计18-24班 |
≤40人 |
|
独立设置的高中 |
每年级6-10班,合计18-30班 |
≤45人 |
(二)学校设置
1、依据北京市总体规划及布局调整规划,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并使学校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一般应在两公里以内。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
3、新建校应选择交通方便、地势平坦、阳光充足、空气清洁、市政设施完善的地段,不应设在有污染源、地震断裂带、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市政道路及河流不应穿过校园。
4、学校不应毗邻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楼及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三)校地面积与规划
1、校地面积(注1)
以适宜规模学校为基数,分地区确定校地面积的下限。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当增加校地面积。
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学校的用地,根据《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千人指标中的生均用地标准进行规划,但最低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表2)独立设置的小学校地面积(≥)
|
学校规模 |
城市地区学校面积(m2)(注2) |
郊区学校面积(m2) |
|
11班以下 |
|
9600 |
|
18班以下 |
10200 |
13000 |
|
24班以下 |
13600 |
17000 |
|
30班以下 |
17000 |
20000 |
|
31班以上 |
20400 |
23000 |
(表3)独立设置的初中校地面积(≥)
|
学校规模 |
城市地区学校面积(m2) |
郊区学校面积(m2) |
|
11班以下 |
|
11500 |
|
18班以下 |
13600 |
16000 |
|
24班以下 |
18300 |
20000 |
|
30班以下 |
22900 |
24000 |
|
31班以上 |
27500 |
28000 |
(表4)独立设置的高中校地面积(≥)
|
学校规模 |
城市地区学校面积(m2) |
郊区学校面积(m2) |
|
17班以下 |
20000 |
28000 |
|
24班以下 |
28000 |
34000 |
|
30班以下 |
34000 |
40000 |
|
36班以下 |
36000 |
42000 |
|
37班以上 |
40000 |
50000 |
2、校区规划
(1)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符合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2)充分考虑适应和利用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创建有利于学生观察和体验自然的教育环境,形成校园文化特色。
(3)校区规划应功能齐全,分区明确,整体协调,利于师生学习、工作和交往,符合安全要求。有关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及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符合中小学生特点,提供较为宽裕的学生自主活动空间。
(5)学校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
(6)基础设施充分考虑学校的现代化通讯、用电、采暖、空调、采光等需要。
(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
1、教学建筑设施(注3)
教学楼高一般不应超过4层。室内楼梯栏杆或拦板高度不低于1.0米,室外栏杆高度不低于1.2米。教学楼内走廊宽度不低于3.0米。
(表5)独立设置的小学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施(K=0.55~0.60)(注4)
|
|
11班以下 |
12-18班 |
19-24班 |
25-30班 |
31班以上 |
|
专用教室(注5) |
教室数(个) |
8 |
13 |
16 |
19 |
22以上 |
|
总面积(m2) |
800 |
1430 |
1920 |
2375 |
2860以上 |
|
普通教室数(个) |
(班级数+2)×1 |
|
普通教室总面积(m2) |
(班级数+2)×72 |
|
多功能教室面积(m2) |
普通教室总面积×0.1 |
|
校舍总使用面积(m2) |
3200-4200 |
4400-5400 |
5600-6600 |
6800-7800 |
8000以上 |
(表6)独立设置的初中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施(K=0.55~0.60)(注4)
|
|
11班以下 |
12-18班 |
19-24班 |
25-30班 |
31班以上 |
|
专用教室(注5) |
教室数(个) |
8 |
16 |
19 |
22 |
25以上 |
|
总面积(m2) |
1152 |
1920 |
2375 |
2860 |
3375以上 |
|
普通教室数(个) |
(班级数+2)×1 |
|
普通教室总面积(m2) |
(班级数+2)×72 |
|
多功能教室面积(m2) |
普通教室总面积×0.1 |
|
校舍总使用面积(m2) |
3500-4500 |
4800-5800 |
6100-7100 |
7400-8400 |
8700以上 |
(表7)独立设置的高中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施(K=0.55~0.60):(注4)
|
|
17班以下 |
18-24班 |
25-30班 |
31-36班 |
37班以上 |
|
专用教室
(注5) |
教室数(个) |
18 |
22 |
26 |
30 |
33以上 |
|
总面积(m2) |
1800 |
2420 |
3120 |
3750 |
4290以上 |
|
普通教室数(个) |
(班级数+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