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类别的变更的批准二、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三、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 申请 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提出申请。 (二) 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进行评议,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在审查期间,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送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给申请人。五、行政许可时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如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六、行政许可收费: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直接送达市教委等方式提出。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电话:66075007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点击下载) 九、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三)中外合作各方关于变更的协议。 (四)需提交办学场地及设施的产权证明、办学章程及变更后学校校长、财会人员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下载: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中外合作办学者使用)(升级版) 及安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