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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教外〔2007〕11号

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对外开放方针,积极推进北京市外国留学生教育,吸引优秀外国学生、学者到北京学习、研究和交流,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7年第21次书记主任办公会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 〇 〇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根据北京市教育大会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市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促进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交流工作而设立。为加强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BEIJING GOVERNMENT SCHOLARSHIP, BGS)的使用效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实现绩效考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范围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向拟来京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或在京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提供的学费资助。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组成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该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该项目的办事机构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立项、评审、验收工作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负责部分管理工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财务处负责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各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管理,按照项目实施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论证,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并保证完成建设目标。
  第四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按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项目的建设任务,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应当是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程序是:有关高等学校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上一年度奖学金实施情况报告和当年秋季入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分配方案的申请报告。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于每年4月底前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对当年秋季入学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分配方案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及年度奖学金额度。获得年度奖学金项目的学校须根据评审结果与额度填写《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于每年5月底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确认后,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列入当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部门预算,申请北京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条《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建设计划的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高校应组织专家对《项目任务书》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项目内容作大的调整,如确需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需经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经费及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经费由北京市政府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学校安排配套经费。
  第九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获得奖学金资格的外国留学生的学费(其标准见《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经费实行按年度申请,核定后拨款的方式进行。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同时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一条  各高校应对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须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原则上由承担项目的高校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程序是:由项目负责人向高校有关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相关材料;高校有关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一般采取集中评议的方式,评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被评审的项目高校的人数不得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评审组须给出“通过”、“不通过”的结论。
  第十六条  没有通过评审的学校,项目学校接到通知后30日之内,可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仍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学校,市教委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的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任务的,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缴经费等处理,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申请。

附 则

  第十八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专项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 1月1 日起施行。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BEIJING GOVERNMENT SCHOLARSHIP,BGS)系北京市人民政府向来京留学和在北京高校学习的外国学生提供学费资助的专项经费。
  一、对象及期限
  (一)攻读学位的优秀学生,期限一般不超过4学年;
  (二)学习汉语言或高级进修生,期限不超过1学年;
  (三)专门研修的优秀学生、学者,期限不超过1学年。
  (四)校际交流或特殊贡献的学生,期限不超过1学年。
  二、奖学金额度
  奖学金原则上只资助学费,奖学金按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以下五档:
  (一)博士生奖学金 4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一般向来京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的优秀学生提供。
  (二)硕士生奖学金  3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一般向来京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优秀学生提供。
  (三)本科生奖学金  2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一般向来京攻读学士学位的优秀学生提供
  (四)高级进修生或长期语言生奖学金 1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一般向来京高级进修的优秀学生、学者或长期语言生提供。
  (五)校际交流或特殊贡献生奖学金 5000元/人/学年。
  一般向执行校际交流协议的学生(长期生或互认学分项目生),或为首都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提供。
  三、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1.申请攻读学士学位的,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30周岁;攻读硕士学位的,须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35周岁;攻读博士学位的,须具有硕士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40周岁;
  2.申请进修有关专业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或应为大学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年龄原则不超过50周岁;申请学习语言的长期生,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申请进行研究访问者,须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不超过50周岁。
  (三)申请人的语言水平要求
  申请学习者的语言要求,以各招生院校的学习专业要求为准,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人获得中国政府或其它组织奖励资助的,不再享受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四、申请途径、申请时间和申请材料 
  (一)申请途径
  1.可通过所在国负责留学生派遣的政府部门、相关机构、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咨询。
  2.可登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bjedu.gov.cn)进行查询。
  3.可直接向在京有奖学金资格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间
  所有申请材料需一般在每年2月底以前递交到希望申请的在京高等学校。
  (三)申请材料 (所有材料请用中文或英文提供)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APPLICATION FORM FOR BEIJING GOVERNMENT SCHOLARSHIP)》(可向北京市高等学校索取或到该校网上下载);
  2.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3.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含6个月)需出具《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
  4.攻读学位或从事研修申请者应提供学习计划(不少于400字)或研究计划(不少于800字);
  5.申请学习音乐、美术等艺术专业者应根据学校要求提交本人的有关作品;
  6.年龄不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提交在华法定监护人相关法律文件;
  7.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无论批准与否均不予退还。
  五、学习院校及专业
  申请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应从北京高等学校中选择志愿院校和专业。详情请直接向在京高等学校咨询。
  六、奖学金的批准与评审
  (一)高等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获奖外国留学生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高等学校一般在获奖人入学前三个月将《奖学金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寄出。
  (三)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招生规定或申请材料不全时,视为申请无效,不予受理。
  (四)各学校每年要对奖学金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定。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因有违犯中国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以及不符合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相关规定者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奖学金生学业结束后,接受院校要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报送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七、来华签证及报到、注册手续
  (一)申请来华学习签证
  获得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学者,请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的有效普通护照到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其中来京学习时间满六个月者,须申请“X”签证;学习时间不满六个月者,须申请“F”签证。
  获得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学者必须持上述各项文件的原件到校报到。持其它种类的护照、签证及未持上述文件的原件来京者,学校将不予注册。  
  (二)报到和注册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获得者须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学费不足者,直接向学校补交差额部分。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有关院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资格亦自动取消。提前来京者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八、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邮政编码:100031
  电话:0086 10 66075023
  传真:0086 10 6607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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