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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京外籍中小学生毕(结)业证书使用专用验印章的通知
 

京教外〔2003〕44号

各区县教委:
  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中小学就读的外籍学生的管理工作和发展中小学的海外学生教育,现就外籍中小学生修业期满后的学历证书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与本市学生同班就读的外籍学生,同中国学生一样,接受所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并参加日常考试和毕业考试。凡取得本市规定的中小学毕业资格的,学校应准予毕业,为其颁发中小学毕业证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发给其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二、外籍学生单独编班,就读学校自行制定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自行组织日常考试和毕业考试。凡考试成绩符合本市规定的毕业要求,且取得本市规定的中小学毕业资格的,学校应准予毕业,为其颁发中小学毕业证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发给其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字号中应注明“外籍”字样。
  其中,不参加全市统一高中毕业会考的普通高级中学,须按规定由学校报区县教委批准,其毕业考试成绩予以承认。
  三、向外籍学生颁发学历证书的程序按《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外籍中学生毕(结)业证书,要按《关于对北京市中学学生学籍实行由学校和区县教育局双层管理的通知》(京教行字[1991]第8号)的规定,由区县教委在学历证书上加盖专用钢印后,交由学校颁发。
  各区县教委要加强外籍中小学生学历证书颁发工作的管理,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教委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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