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校:
现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经教育部或市教委批准招收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本校的收费标准,并填写《北京地区院校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备案表》,分别报市教委和市、区县物价部门备案。
各学校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北京地区院校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案表(附件在网上下载区)
北京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