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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5年委托课题招标投标办法
  

  为加强教育政策咨询研究,推进教育决策的科学化,使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更好地为教育行政决策与管理服务,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和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每年联合开展委托课题的招标投标工作。为规范委托课题的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招标
  1、招标项目是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决策所需要研究的委托课题。根据两委所需要研究的问题,由两委有关部门与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共同拟订为具体的招标课题。
  2、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投标。
  二、投标
  1、投标人是必须满足投标单位资格和投标研究者资格的、有能力承担课题研究的个人。
  (1)投标单位资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
  (2)投标研究者资格:一般为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
  (3)每个投标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课题。
   2、招标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制,投标人应有能力组织合理的课题组参与投标。
  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选择相应招标课题,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主要内容有:
  (1)投标课题名称;
  (2)投标人资格和条件;
  (3)课题组的构成;
  (4)课题研究的可行性方案及研究论证;
  (5)研究时限以内的时间安排;
  (6)研究经费预算;
  (7)研究目标表述与研究结果的形式;
  (8)所在单位的信誉和条件保证;
  (9)所在单位垫付30%研究经费的证明。
  4、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科教研管理处。
  三、评审
  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科教研管理处邀请相关同行专家组成。
  2、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北京教科院科教研管理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北京教科院科教研管理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4、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研究经费达到招标人的研究目标。
  5、中标人确定后,由北京教科院科教研管理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签订委托课题研究合同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委托课题研究合同。
  2、委托课题研究合同约定双方责任与权利,规定双方的管理关系以及违约处理责任等内容。主要内容有:
  (1)中标人的研究责任:全权负责组织课题组完成研究目标;
  (2)招标人的责任:按时拨付研究经费;
  (3)中标人所在单位的责任:对中标人研究活动的信誉保证与条件支持等;
  (4)研究成果的评价与处理;
  (5)违约的处理。
  五、委托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
  1、委托课题研究经费由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提供,按委托课题研究合同约定进行拨付。一般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在签订合同后即拨付70%,第二次在课题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的30%。
  2、委托课题研究经费允许开支的项目有:资料费、上机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课题劳务费、评审费、稿费等。
  3、委托课题研究经费不允许用于与课题研究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开支项目上,也不允许挪做其他课题研究或其他活动。
  六、检查与验收
  1、委托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中应与委托方保持联系,课题研究中期向委托方汇报阶段成果,并接受检查。
  2、委托课题负责人应在规定研究时限内完成研究工作,向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报送研究成果。
  3、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人员对成果进行鉴定,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4、两委和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招标人)根据书面鉴定意见,对研究成果进行审定,作出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意见通知委托课题负责人。
  七、奖励与处罚
  1、两委和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对圆满完成委托课题研究工作、获得优秀研究成果的课题负责人进行奖励。
  2、两委和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对未完成委托课题研究工作、未能达成研究目标的课题负责人,要追回课题研究经费,该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参加竞标。
  八、附则
  1、本办法由两委和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2、本办法试用于2005年的两委委托课题招投标工作。

200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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