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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京教勤办〔2007〕4号

各区县教委:
  进入夏季以来,全国部分地区陆续发生中小学生溺水死亡的事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的要求,现将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委和学校要切实提高加强对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将安全工作中心切实转移到预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防止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
  二、各中小学校尤其是农村地区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在近期对学生进行一次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要教育广大学生特别是小学生不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游玩。
  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与家长、社区(村)的联系,共同做好中小学生校外游泳安全工作。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使家长在中小学生上下学路上、节假日期间等脱离学校和老师监管的时段,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对孩子进行教育与监管;各区县教委和学校要协调社区(村)在河(湖)、水塘、水库边等区域设立安全警示牌,在事故多发地设立义务监督管理员,确保学生安全。
  四、各区县教委和学校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中小学生的生理特点,依法开展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增强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各区县教委要将本区县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情况于6月6日前报市教委学校后勤处。
  联系人:高伟
  联系电话:66074953  66023049(传真)
  电子邮件:jyaq@bjedu.gov.cn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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