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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

京教财〔2007〕33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规定、北京市第十次党代会报告提出的“在全市普及免费的义务教育”精神以及《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教育发展规划》提出的“逐步在全市城乡统一实施‘两免一补’政策”的要求,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经市政府2007年第174次市长办公会审定,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两免一补”政策的范围
  在城八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有本市户籍的学生免收杂费,其中本市农村户籍学生免交教科书费。
  二、实施时间
  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上述减免政策。
  三、资金来源及分担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现行管理体制和市、区县财政状况,减免费用由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2007至2008学年度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2008年秋季起,此项减免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部门办学、企业办学执行上述政策,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四、城八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持《收费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杂费”收费项目注销手续。
  五、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及时更新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栏的相关内容。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
二 〇 〇 七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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