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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教学〔2007〕3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监督,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实现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需要。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与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衔接,经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才能获得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各高校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保证所需人员、经费的落实,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
  二、加强协调,统筹管理
  按照教育部要求,市教委将建立北京地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平台,对北京地区各类高等教育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进行统筹,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将在该平台的网络环境下进行。
  三、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要求
  (一)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审核依据是教育部公布的录取信息,录取信息有误或教育部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与生源地省级招办联系,由省级招办向教育部补报录取信息。
  (二)教育部录取信息中不包含,需要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情况:
  1.符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或经教育部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省级招办单独组织的入学考试招收的新生。北京地区具体是指:高职升本、三二分段制、新疆西藏班及英烈子弟班的学生,学校应出具省级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新生录取名册(原件)。
  2.经教育部有关部门批准,由本校自行组织考试招收的新生。北京地区具体是指部分学校自行组织考试招收的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校应出具本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新生录取名册和当年的招生计划。
  3.经教育部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招生情况,应提供教育部的相关文件。
  (三)北京地区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将按照教育部要求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当年未能注册的新生,应随下一级新生进行注册。
  (四)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审核工作完成后,市教委通过平台将审核通过的注册数据报送教育部,并按要求在市教委的网站上公布审核结果,高校应同时在本校的网站上公布审核通过的名单。未通过审核的新生,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办法》的要求妥善处理,并做好学生的工作。
  (五)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对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也不能正常办理就业手续。请各校做好校内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工作。负责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将新生审核注册结果通报校内有关部门,保证新生学籍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未尽事宜请按教育部《办法》和每年注册工作前下发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教学[2007]3号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称“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级招办)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和核准并公布的年度招生计划对高等学校拟录取的考生予以核准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每年9月1日之前将各高等学校在本地的招生录取数据信息报教育部。教育部对所报录取数据信息汇总审核后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分发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供高等学校核对。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包括在网上核对以下录取信息内容:
  (一)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
  (二)录取院校、专业,层次(本科、专科<高职>、预科),录取类型(统考、单招、保送等)。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依据本办法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高等学校核对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复核。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要求复核的录取信息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对确属工作原因漏报及需要更正的信息须及时补报教育部,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六条 高等学校对录取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录取信息中予以标注(按教学司[2005]42号文《关于启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2005年高校入学新生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所附数据格式)。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按预科录取的新生注册为预科,不得直接注册为本科或专科。经预科阶段学习达到转入本科或专科培养要求的,应当在转入当年将学生数据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正式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八条 高等学校举办普通专科生升入本科、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侨、来华留学等各种办学形式的高等教育,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生,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录取信息,于9月30日之前将审核结果反馈所在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应当在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并将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和统计数据(统计表附后)以纸介质和电子版方式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结果并反馈高等学校;报属地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注册人数及未报到人数统计数据至教育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各自网站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供学生本人查询,并将网站名称、网址告学生。网上公布的新生学籍信息内容为学校名称、姓名、性别、专业、层次、入学年月。学生以本人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码进入网站查询学籍注册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修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教育部建立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信息档案库,对学生学籍信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对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上网公布,责令高等学校退回所招学生,并妥善处理,不得遗留隐患;情节严重的,报教育部备案,作为核定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参考因素。高等学校将违规录取的学生留校学习而出现的问题,其责任由高等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招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统筹,并保证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及网络建设所需人员、经费的落实。
  第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对于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从2007级新生开始实施,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统计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附件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统计表(高等学校)
  附件三: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特殊类型办学形式新生学籍注册统计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附件四: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特殊类型办学形式新生学籍注册统计表(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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