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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全面控烟的通知

京教体美〔2007〕7号

各区县教委、卫生局、爱卫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的规定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实施全面控烟工作,实现无烟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校园控烟范围指校园内所有公共场所,包括:教学区、办公区、会议区、图书馆、文体活动区以及生活区等。
  二、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要建立健全控烟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并根据规定设立控烟宣传员。校园主要区域要有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吸烟,校内不得有烟具和烟蒂。
  三、教育系统拒绝烟草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任何赞助和活动,校园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宣传。
  四、各区县爱卫会要配合教育部门积极组织开展系列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控烟工作的指导检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在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的落实。
  五、各区县卫生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协助学校做好控烟和卫生工作,积极地为学校提供预防保健、控烟与健康等科普知识宣传和公共卫生服务。
  六、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将在健康促进学校评估工作中把控烟工作作为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请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实施计划,并将有关精神落实到学校。

市教委 市卫生局 市爱卫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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