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体美办〔2007〕1号
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一次预警的通知》(教体艺厅[2007]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教委应当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托幼机构的主管
领导是学校疫情防控和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校内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二、学校要进一步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逐级落实责任。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校内传染病疫情发生和学生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发现疫情要积极协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与卫生主管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的督促、检查与技术指导。
四、各中小学校和托幼园所必须坚持晨午检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要求所有的班主任都要加强对学生身体状况的询查,做好因病缺勤学生的追踪排查工作,发现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缺课要及时上报相关负责人。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应立即做好隔离、消毒以及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
五、学校要设专人严格把关,对于在家隔离的患传染病的学生痊愈后须持地段医院复课证明方可复学。对于疑似传染病人要获得地段医院确诊证明无误后方可进校。相关证明要妥善保存以便查阅。
六、为了不影响学生的学习和考试,学校要妥善做好患病学生缺课补习工作。对因传染病未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学校可以另行安排考试,成绩应当仍然按正常考试成绩登记。同时,要做好患病学生家长的工作,争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并配合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七、各区县和各级各类学校近期应当对学校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自查重点是防控措施和监控责任是否到位,疫情报告网是否畅通,教室是否能够做到按时通风换气。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一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卫生部3月12日公布了今年2月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数居前位的包括肺结核、痢疾、麻疹,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数居前位的包括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其中呼吸道传染病有明显增长的趋势,麻疹病例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68.43%,风疹病例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33.87%。我部历年收到的各地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也表明,春季是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麻疹、水痘、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呼吸道传染病在学生中高发的时期。
为预防控制呼吸道传染病流行事件在学校发生和蔓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我部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进行工作部署,加大检查与指导力度。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制度,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要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讲座、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使学生了解麻疹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增强学生防病意识和能力。要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并在其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附件:呼吸道传染病防控重点
教育部办公厅(印章)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