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财〔2006〕3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财教[2006]7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2006]1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06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制度,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2006]11号)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助学金的对象
享受助学金的对象包括在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因突发事件(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遇意外使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享受助学金学生资格认定所需材料
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证明;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和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供家长单位证明或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出示的相关证明。
三、助学金的标准
助学金共分甲、乙两个等级及临时性困难补助:
(一)持有“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享受甲等助学金。即:免交学费(最高每学年免2200元),每人每年可获得生活、学习补助1000元。
(二)除享受甲等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对其他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各学校可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程度设立乙等助学金,给予困难学生不同程度的补助。
(三)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临时性困难补助。发生困难的当年可获得一次性困难补助3000元。
以上各等级补助不同时享受。
四、学校对享受助学金学生的资格认定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由学生本人在每年9月15日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本年度助学金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年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资格认定所需的证明材料。其中,申请甲等助学金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交“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经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上审核签字后报学校审批。
(二)学校审核。学校的审核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相关部门要结合学生本人经济状况,采取家访等多种方式,在认真调查核实学生家庭生活状况和收支情况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确定,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
(三)学校公示。初步确定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后,学校相关部门要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学校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并建立享受助学金学生相关档案。
(四)上报。学校确定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后,填写《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甲等、乙等及临时困难补助汇总表各一式三份),每年10月底之前报区教委、财政局,同时将学生享受助学金情况(申请审批表)反馈给学生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
五、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及管理办法
(一)甲等助学金所需费用按财政隶属关系由财政予以解决。
2006-2007学年度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从2007-2008学年度起职业高中市、区县各负担50%,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按财政隶属关系解决。
(二)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乙等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
助学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监察、审计等教育行政部门将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规定者将追究其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学校要广泛深入宣传职业教育助学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确保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落到实处。
(二)学校要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遴选享受助学金对象,严格遵守助学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要求。
(三)学校要加强与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完善资格认定程序。民政部门要完善教育求助登记、立档及信息统计等制度。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申请和受助资格,学校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的教育资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学校解决。
本制度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
1.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甲等)
3.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乙等)
4.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享受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名单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