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策〔2005〕10号
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市教委受理的教师、学生申诉案件呈现明显增多趋势。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案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教师、学生也对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申诉案件的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校对教师学生的申诉进行答复是市教委处理申诉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校逾期答复不仅会对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造成直接的影响,而且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做好教师学生申诉案件的处理工作,进而保护教师、学生以及学校的合法权益,现对教师学生申诉案件的答复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学校收到市教委的《教师(或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后,应立即将送达回证寄回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二、应在受理通知书上限定的时间内(一般为7日)做出答复。寒暑假照常,时间不予顺延。 三、提交当初做出被申诉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认真填写证据清单。 四、提交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写清受委托人的联系电话。 市教委将在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情况、学校做出答复的情况以及案件处理结果等予以通报。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