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财〔2005〕131号
各民办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就有关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在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完成成本审核工作并制定政府指导价前,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按不高于2005学年收费标准执行。 二、各民办学校要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应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