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1)
北京市教委行政处罚(共36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法行为名称: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法行为名称: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
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四、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五、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六、违法行为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七、违法行为名称: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八、违法行为名称: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九、违法行为名称: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十、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民办学校未依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擅自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受教育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违法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其教师资格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教师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其教师资格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的,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予以撤销。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在未经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的地点办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未经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的地点办学,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跨省市招生或者与外地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未经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跨省市招生或者与外地教育机构联合办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使用假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北京教育考试院行政处罚(共1项)
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高自考中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停考一至三年
法律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