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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地区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结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民办高等学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地区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评估的通知》(京教高[2001]17号)精神,我委组织专家组对100所民办高等学校(含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了综合评估。现将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经评估合格的学校24所,市教委将颁发《北京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合格证书》,其中,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任务的非学历文凭试点学校可以申请学历文凭试点学校资格。

    二、经评估基本合格的学校34所,应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进行专项整改。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学校可以提出复评申请,市教委将组织专家组对提出申请的学校进行专项复评。经复评合格的学校,由市教委颁发《北京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合格证书》。

    三、经评估不合格的学校5所,不得再进行招生活动,我委将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另有32所评估结果未定的学校,要依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办学行为。市教委将在今、明两年的11月份接受学校的复评申请,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全面复评。复评仍达不到基本合格标准的,按不合格学校处理。

    五、鉴于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北京吉利大学已正式列入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系列,我委将按高职学院的标准另行提出评估要求。

    六、另有3所学校未参加此次评估。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北京地区民办高等学校(含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结果

   北京地区民办高等学校(含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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