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监〔2008〕3号
各区县教委,各市属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确保廉洁救灾,现将《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教监[200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