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函〔2008〕71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为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特色办学,规范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市教委决定开展2008年度民办教育发展引导性资金鼓励资助项目申报工作。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由市教委审批设立的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均可自愿申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进行鼓励资助:
(一)办学思想端正,能够依法、诚信办学,保证教育质量,注重社会效益和内涵发展,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办学声誉较好。
(二)办学条件较好,校园硬件设施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配备齐全,结构合理,整体水平较高。
(三)办学管理规范,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健全,资产状况良好,各种办学活动合法有序,校园秩序良好,未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项。
(四)办学特色突出,教育教学不断创新,学科专业建设成绩显著。
二、申报内容
2008年度民办教育发展引导性资金鼓励资助的重点为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建设、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校园安防系统建设等。其中:
(一)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建设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二)重点和特色专业建设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为60万元;
(三)校园安防系统建设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为5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民办学校须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选择申报项目。
(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每个学校最多申报2个项目;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每个学校最多申报1个项目。
(三)项目申报书可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www.bjedu.gov.cn)或北京民办教育网(www.bpedu.org.cn)下载。
(四)申报学校需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A4幅,双面印),由申报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五)申报受理时间:2月20日至3月15日。
四、评审方式
由市教委联合有关部门组成评审专家小组,对学校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通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和北京民办教育网向社会公示。
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市教委专项资助项目,实施项目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接受2008年度鼓励资助项目的民办学校须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保证资助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的校(院)长。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组织和领导,担负实质性工作。
(三)在评审和公示期间,如果发现学校有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六、联系方式
地 址: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委民办教育处
邮 编:100031
电 话:66074690
联 系 人:闫彦斌
电子邮件: mjc@bjedu.gov.cn
附件:2008年度北京民办教育发展引导性资金鼓励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