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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派第三批赴新疆和田地区支教教师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政府与新疆自治区政府的协议,我委将于2007年初派出第三批教师赴新疆和田地区支教一年半,现将有关招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聘对象:
  我市公办学校中(不含东城区、宣武区、怀柔区和平谷区)符合学科要求的中小学专任教师。

  二、报名条件:
  1.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认真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
  2.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具有三年以上教龄,熟悉本学科业务。
  4.身体健康,年龄为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三、学科要求:
  1.小学:数学1人,英语1人。
  2.初中:数学1人,物理1人,化学1人。
  3.高中:语文2人,数学3人,英语2人,物理3人,化学2人,生物2人,历史1人,地理1人,政治1人。
  4.管理及教研人员:高中教学副校长1人,思想政治教育1人,音乐教研员1人。

  四、支教期限:
  2007年2月~2008年7月

  五、支教待遇:
  援疆教师由派出学校发放工资,享受派出学校同类同级教师的各项福利待遇。在疆工作期间,享受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京组通[2004]48号)的有关待遇。援疆教师由派出区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每月生活补贴2300元。市教委对援疆教师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在疆工作期间,教师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往返路费由派出学校承担。在疆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学校负责。
  完成援疆支教任务教师享受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教师的相关政策待遇。
  
  六、报名办法:
  本次选派采用自愿报名与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法,有意赴新疆支教的教师,可持学校介绍信于12月15日前到所在区县教委人事科报名,经区县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批。
  附:区县教委人事科联系方式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
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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